2024年4月22日晚上9点50分左右,在山西大同市平城区西环路一家饭店门口,44岁的马先生开车经过时,因前方有两名男子挡道而按了喇叭。 这一举动却引发了对方的不满,他们开始辱骂并攻击马先生。 随后,更多的人加入进来,对马先生进行了拳打脚踢。 马先生全程未还手,车内的两名同伴下车试图制止,并报警和拍摄视频。 事件发生后,马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头部、腹部和腿部软组织挫伤,腿部肿胀严重。 警方介入调查,初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 然而,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检方将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并且释放了一名主要打人者蔚某,理由是证据不足。 马先生对这一决定表示不解,他认为自己作为受害者,应当得到公正对待。 他多次前往检察院询问情况,但并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此外,他还聘请了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帮人真是无法无天!光天化日之下敢这么嚣张,难道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是摆设吗?!” 也有网友认为,太荒唐了!明明是一群人围殴一个无辜路人,结果只抓了两个人,其中一个还因为‘证据不足’给放了?这是什么操作?” 那么,从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这种变更是否合规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强调的是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则侧重于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如果检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或客观表现,而是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变更罪名是合理的。 但是,这一变更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和严格的法律程序。 如果变更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受害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复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为何一名主要打人者因证据不足被释放?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呢?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重大嫌疑。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某一嫌疑人参与犯罪的证据不够充分或者存在疑点,检察官可以依法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这种做法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某人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不过,对于本案中的情形,如果确有视频和其他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该嫌疑人参与了殴打行为,而这些证据未能被有效利用,则可能意味着办案过程中存在疏漏。 因此,马先生有权要求进一步调查,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公正的结果。 同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应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