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但是,还有另一个意义,可以赋予“什么是善的”这个问题。“各种书都是好的”是对它的一个答案,尽管是一个显然错误的答案;因为有些书确实非常坏。并且这类伦理判断确确实实属于伦理学,尽管我将不处理许多这类判断。“快乐是善的”这一判断就是这样,伦理学对它的真理性应加以讨论,尽管它远不及我们即将花费很多时间来研究的另一判断——“惟有快乐是善的”——那样重要。在包含一个“美德”名单的那种伦理学著作中,例如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所作的就是这一类的一些判断。然而正是这同一类的判断,构成一般认为跟伦理学不同的一门学科,并且名望远逊的一门学科——决疑论学科的内容。人们会告诉我们,决疑论与伦理学不同,它要详细和特殊得多,而伦理学要普遍得多。可是,最重要的是应注意到,决疑论并不处理什么绝对的特殊东西——在它和普遍东西之间能够划一条完全精确的界限这惟一意义上的特殊东西。上述特殊不是在刚提到的这个意义上,即在这本书是一本特殊的书,甲的友人的忠告是一特殊的忠告这个意义上的特殊。决疑论确实可以比较特殊,而伦理学可以比较普遍;可是,这意味着它们仅仅在程度上,而不是在类别上有所不同。同时,当“特殊”和“普遍”二词在这种通常的,但非精确的意义上使用的时候,一般正是意味着这种情况。仅就伦理学容许它自己开列各种美德名单,甚至指出理想的诸要素来说,它跟决疑论是没有区别的。二者都是同样像在物理学和化学中那样处理“什么是普遍的”这个意义上,处理“什么是普遍的”。正像化学指望发现什么是无论何处出现的氧气的性质,而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氧气样品的性质一样,决疑论指望发现什么行为是善的,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在这一点上,伦理学和决疑论同样属于像物理学、化学和生理学这样一类的科学,而它们跟另一些科学,例如史学和地理学,是有绝对区别的。同时,要注意,由于决疑论的研究具有详尽的性质,它们比通常分配给伦理学的研究更加接近于物理学和化学。正像物理学不能停止在满足于发现光是凭借以太波传播的[2],而必须继续去发现与各个颜色相对应的各种以太波的特性一样,决疑论不能满足于仁爱是一种美德这一普遍规律,而必须力求发现每个不同形式的仁爱的各种相对价值。因此,决疑论构成伦理科学的理想的一部分;伦理学缺少它,就不可能是完备的。决疑论的缺陷并非原则性的缺陷,它的目的和对象是不能加以反对的。它过去之所以失败,仅仅是由于在我们现在的知识状况下,它是一个过分难于适当加以处理的题目。决疑论者不能辨别那些决定它所处理的事件的价值的因素。因此,它常常把两个实际上仅仅在某一别的方面相同的事件,看作在价值上是相同的。这种研究的有害影响,是由于这类错误而产生的。因为决疑论是伦理学研究的最终目标;所以,安全地尝试它,不能在我们研究的开端,而只能在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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