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侯祇可立二长史,品如中下县令,要上县公正升之。二赞善佐之,品如中下县衙,中下县公正升之,以不治民,不必多官也。一左,主教导公侯以道艺,及朝祭五礼、宾客宗族诸仪;一右,主辅公侯之事,御下用财,兵卫刑赏举劾诸务。伯一长史一赞善,男惟一赞善。公兵拨之所在郡县,以备扈卫田猎而已,不过五十名,伯四十名,男三十名。
长史不必名左右春坊,以此为隋唐宫僚官名,公侯用之非宜也。
赞善主王禄而为之息,非体也。前云士不得夺农商利,而况侯伯乎?况于出纳以求息乎?
公伯男宗子之子,皆令所在学师教之,亦限以岁例。宗室子弟,则皆同民,由乡学而县郡以上,进贤退否,不必另设宗学。以古世子皆入太学与庶民齿让,无二学也。
宗子内当补一节云:宗室有罪,宗子与县令合审之,详之藩侯,达之天子而成之,刑之于隐处,不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