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内在动机中最重要的东西——我并不是说它们中的哪一部分是道德法典中必不可少的成分——是对伤害他人和没有提供帮助的反感,支持这种反感的是仁慈的基本动机,这在第七章中讨论过了。我们也将看到,仁慈对于借助“诱导”法向他人传授道德动机来说也是重要的(例如对孩子解释某种行为如何典型地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或者是对他人的帮助)。
有些人倾向于把另一个动机摆在首位,甚至惟一崇尚这一动机:良心,即反感去做被认为是道德上不正当的事情。在这些人看来,鉴别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正当主要是理智问题,从道德的观点来看,重要的动机只是对已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的反感。的确,大多数人越发地相信(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某种为道德要求的可能的行为更强烈地刺激他们去完成这一行为;但是,即便不是在所有社会,在大多数社会里,人们也独自被驱使不伤害他人、遵守诺言和避免某种性行为等。所以我们不想把良心看成惟一的“道德”动机。
依据“标准”水平被驱使完成或者避免的某些行为具有相同的品格特征——品格特征本质上是某种不变的欲望或者某种反感。(布兰特作品,1970)所以准确地说,公正的、诚实的或有良心的人是在某种程度上被驱使为公正行为、说真话以及尽职尽责的人。并非每一种行为特征都恰好关系到某一行为动机。一些特征刚好导致对事态的欲望或反感,例如仁慈关系到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品格特征不必关系到道德动机,例如野心或贪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