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书第五章已经详细批评了这种观点背后的一般假设,在此我不想再予赘述,因为这些假设并无重大的改变,对人们现在运用这些假设具有同样的有效性。简要地说,如果我被激发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必须出现一种欲望,就此而言,该欲望不必是一种可以形成动机之基础的欲望。相反,它可能是这样一种欲望:即它本身就是由其他个人的利益提供的理由(理性)所驱动的。而且,如果情况真的如此,它就不能是这些理由(理性)出现的条件之一种。欲望不是唯一可能的动机之源。因此我们可以在利他主义情形中寻求其他将信念与行动联系起来的内在因素。我们不是想终结这种单纯假定的利他主义欲望解释,相反,我们可以通过探究这些欲望如何可能,以及探究在我们的本性中是什么使得我们能够要求他人的幸福或福利,来对之做出更好的解释。
我将提出的解释取决于实践推理的一种形式特点,是一种形上解释。
非此即彼的假设不能成为利他主义行动的一种真实可信的充分解释,因为所有这些假设都没有提供那种必要的简明而绝对的普遍性。有一种对他人的眷顾超出了关于社会有利条件的复杂反思范畴,也不需要任何特殊情操发挥作用。我们的任务是找到对这种普遍的、非情感动机的解释,该解释将使得这种动机的存在变得真实可信。由于此种动机的作用常常部分地或完全地被各种恶劣因素——如压抑、合理化、盲目性、脆弱性——的干扰所遮蔽,所以,在这一领域内,内省的和经验的研究都不是很管用。然而,理论论证与理论考量能够揭示实践理性中利他主义复合因素的形式,这将是诸多解释行动发生理论中的一种解释。